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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丈夫 中山专业侦探公司-婚外情引发隐私权纠纷:维权为何反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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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丈夫 中山专业侦探公司-婚外情引发隐私权纠纷:维权为何反成侵权?

2025-06-05 09:08:30  点击量:

近期,有关广西藤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第三者起诉原配的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2023年,黎茜女士在发现其丈夫胡铭与王月女士同居后,擅自安装了监控设备并泄露了私密视频,这一行为引发了王月女士以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定黎茜女士需删除不当信息,但未支持王月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众多网民对法院的裁决表示赞同,部分人甚至主张应对婚外同居者以重婚罪进行法律惩处。然而,另一些网友则提出,侵犯他人隐私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那么这起案件究竟该如何评判呢?

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博弈

在本案中,黎茜于其丈夫与王月所居住的租赁住房内私自装置监控设备,此举是否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山哪里有正规的婚外情调查公司,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权系指自然人对其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密空间、活动、信息的保护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作为王月与胡铭的居住地,应被视为私密空间。而黎茜未获授权擅自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其行为已明显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谢鸿飞指出,尽管黎茜作为合法的伴侣拥有配偶的权益,然而她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中山哪里有专业的侦探公司,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黎茜的行为虽然是为了捍卫家庭权益,然而,维护权益的方式必须合法合规,她的偷拍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合理范围。这一判决的推理逻辑彰显了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严谨态度:虽然配偶权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但绝不能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作为代价。

谢鸿飞指出,黎茜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月的肖像权,还损害了她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妻子出轨丈夫,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展示其肖像。黎茜公然曝光了王月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致使王月的社会形象受损,已构成名誉权侵犯。尽管如此,法院并未批准王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王月自身存在过错,并且未能充分证明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涉隐私权的罪与非罪之辩

黎茜将非法获取的私密录像上传到抖音和微信朋友圈,这一行为是否涉嫌传播色情内容或侵犯他人名誉?

从刑事责任的视角来看,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的教授,同时也是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指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需满足传播内容详细描绘性行为或公然宣扬色情,并且情节必须相当严重。在本案中,视频内容主要聚焦于出轨的事实,并未包含具体的性行为描述,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肖怡认为侮辱罪成立需满足条件,即公开贬低他人人格、损害名誉且情节严重。尽管黎茜公开了王月的隐私,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丈夫的不忠行为,而非有意贬低王月的人格。考虑到王月在与有配偶的胡铭同居时本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定黎茜的行为并未达到侮辱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

黎茜所获取的通过偷拍手段的证据虽然被法院接受,并据此判定王月与胡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然而,她对该证据的公开传播行为仍被法院判定为侵犯了他人权利。

谢鸿飞指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审查要点。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那些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而且,证据用途与取证手段也需要分开评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兼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透露,由于取证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他人居住地擅自安装摄像头并散布偷拍内容,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6项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泄露他人隐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能会遭受行政拘留或被处以罚款的处罚。

同居与“以夫妻名义”的界限

身为已婚者,若与异性共同居住并拥有稳定的居住地,这能否被视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进而构成重婚罪呢?

肖怡强调,《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妻子出轨丈夫,构成重婚罪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结婚”。若两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比如对外宣称自己是夫妻、共同承担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罪。

张明提出妻子出轨丈夫,对于重婚罪的判定,必须严格依据“以夫妻名义”这一犯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需综合考虑同居事实、邻里证词、社区登记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而作出判断。若仅凭同居行为,无法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便难以将此行为定性为重婚罪。

肖怡指出,遭受重婚罪侵害的受害者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亲属都有权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若受害者未自行提起诉讼,且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例如长期以夫妻身份公开生活),检察机关则可依据其职权主动提起公诉。

专家指出,处理婚姻纠纷时的维权举措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以损害他人权益为代价的所谓“维权”行为,都可能遭受法律的追究。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过程中,既要确保合法配偶的权益得到保障,又要避免隐私权遭受不当使用,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妥善解决,而不是采取私自报复的方式。

(文中案件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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