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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09:11:1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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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花销,夫妻一方能否追回?
顾佳与她的丈夫许幻山,自相识以来,感情日益深厚,携手共度了令人称羡的甜蜜时光。作为一位无可挑剔的贤内助,她在家庭与事业中均能游刃有余,将一切打理得井井有条。生活似乎总是对她格外优待,温柔相待。然而,剧情逐渐推进,林有有的登场彻底扭转了局面,许幻山未能抵挡住出轨的诱惑,沉溺于出轨带来的快感,他不仅频繁为林有有预订酒店、租用住宅,还常与她外出用餐,这些行为导致了不小的经济支出。
Q1
对此,顾佳作为合法妻子是否有权向林有有主张返还呢?
法官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出轨导致的开销并不罕见,夫妻一方若想向第三者索要这些开销的财产婚后出轨离婚,需根据所涉财产的具体性质来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对于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需注意,本法规第十八条第三项列出的情形不在此列。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管理权限。《民法典》即将实施,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进行了扩展,包括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在内的收入也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若非日常生活所需而需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婚后出轨离婚,夫妻双方必须进行公平协商,并就处理事宜达成共识,方可进行财产的处分。
Q2
那么,在剧中,顾佳能否要求林有有归还许幻山为她预订酒店、租用房屋等所花费的费用呢?
法官解读
依据剧情发展,许幻山在未获得顾佳同意的前提下,为林有有预订酒店、租赁住所以及共同用餐等所发生的费用,均构成许幻山与顾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上,双方享有同等的决策权。除非是出于日常生活的必要,否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双方必须达成共识。许幻山未经顾佳同意,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林有有的费用,这一举动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开销的合理范围。他既未在事前征求顾佳的许可,也未在事后获得她的认可。此外婚后出轨离婚,林有有作为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对这笔开销持有明显的恶意。因此,许幻山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官寄语
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用于偿付出轨所生费用的一方,不仅是对婚姻的背叛,而且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益;在此情况下,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另一方有权向涉事第三者提出权利主张。
出轨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Q1
由于林有有的介入,顾佳决定与许幻山结束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共同创立的公司、购置的车辆、住宅等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合理划分呢?
法官解读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往往是争执的焦点。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应优先考虑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若一方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那么在离婚时,该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在继承《婚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价值观,并将受照顾的对象范围扩大至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通过保护无过错的一方,我们能够真正将法治与道德观念相结合,用道德来滋养法治的精神,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Q2
那么,在剧中,当顾佳与许幻山选择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共同的财产和债务又应当如何进行划分呢?
法官解读
剧情要求,首先,顾佳作为女方,理应得到适当的权益关照;其次,顾佳多年来为家庭倾注了大量心血和精力,内里呵护子女与丈夫,外头协助丈夫打理公司,显然是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在面临离婚时,她有权向许幻山提出补偿要求;再者,自《民法典》实施以来,作为无过错方的顾佳,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也应当得到适当的照顾。
此外,《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是通过分析债务产生的原因以及双方意愿表示来做出判断。当前,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涵盖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二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开销之外借款,且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许幻山所管理的烟花厂不幸遭遇爆炸,导致人员伤亡。事发时,许幻山与顾佳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该厂由他们共同经营,且经营所得用于他们的婚后生活。因此,对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他们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他们的共同债务。
法官寄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遵循平等原则,同时需合理考虑子女及女方权益。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对无过错方利益的关照亦得到加强。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山哪里有专业私人调查公司,需综合考虑双方共同意愿的表示、债务形成的具体原因等多方面因素。
出轨离婚,夫妻一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Q1
顾佳因许幻山的出轨行为而选择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未犯错的当事人,顾佳是否有权向许幻山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般情况下,需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况之一,法院方可认定婚姻中的过错事实成立,进而判定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轨行为并不一定与上述四种情况完全吻合,这就造成了许多出轨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离婚的情况。针对此情况,《民法典》新增了补充性条款,明确指出若存在其他严重过失,无过失一方同样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而拓宽了无过失一方的救济渠道,并对那些轻率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发出了警告。然而,这一补充性条款并非无限制地适用,其应用需综合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在剧中,许幻山虽然曾与林有有有过一段短暂的出轨行为,但他们并未共同生活很长时间。许幻山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因此,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顾佳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民法典》正式推行后,对于许幻山的行为是否属于兜底条款所指的“存在其他严重过失”,这一判断需综合考虑顾佳提供的证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许幻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法官寄语
婚姻之路充满挑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去维护,因此每一份婚姻都应倍加珍惜。对于没有过错的一方中山正规婚外情调查公司,应当给予其索求赔偿的合法权益,以此来强调婚姻中双方忠诚责任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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