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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09:10:44 点击量:
一生一世一双人,
是夫妻恩爱长久的美好祝愿,
可若婚后有一方出轨,
将当年的誓言抛之脑后,
致使美满家庭破碎,
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
这次,
法院出手了!
案情简介
李某女士与王某先生在2011年1月完成了婚姻登记,婚后他们共同养育了两个女儿。然而,这份幸福并未持续太久,李某女士发现王某先生不仅在婚姻期间有外遇,而且还与第三者育有私生子女。在无奈之际,她与对方于南县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若男方能够无条件协助女方将两个孩子的户口顺利迁移至女方户口所在地,并且无条件协助两个孩子更改姓名,则赔偿金可降至10万元;所有赔偿金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结清。
离婚之事后,李某独自抚养两名女儿。然而,王某并未依照约定协助更改两名女儿的名字和姓氏,也未按时按约支付离婚协议中规定的赔偿金。在忍耐到极限后婚后出轨离婚,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
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后出轨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一是重婚行为;二是与他人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是存在其他严重的过错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号文明确指出中山靠谱婚外情调查公司,《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提及的“损害赔偿”范畴,涵盖了物质损害的补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婚姻与原告李某持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婚后出轨离婚,并且育有子女,这一行为构成了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因此,他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对原告李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双方在离婚时已经自主地达成了共识,然而原告李某仅要求获得10万元赔偿,这属于他对个人权益的一种处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条文,因此法院对此表示认可。
法院最终裁定,自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时起,王某需在三十日之内向李某支付因离婚而产生的赔偿金,金额为10万元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的是,当夫妻中的一方犯有严重错误,致使婚姻关系最终破裂的情况下,该有过错的一方有责任对未有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Q1: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中一方因个人过错,从事了诸如重婚、与他人共同居住、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这些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伤害,并最终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Q2: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赔偿涉及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补偿。然而,由于每起离婚案件中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都有其独特性,因此赔偿金额也有所差异。赔偿金额的确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人是谁?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又是谁?
离婚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必须是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这一条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婚姻联结。然而中山哪里有专业的婚外情调查公司,若双方并非通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而是仅以同居方式生活,那么便不具备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仅能由未犯错的配偶向其合法的配偶,即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至于那些与过错方配偶存在重婚、共同居住、通奸等行为的第三方,他们并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下的赔偿责任人,因此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无权向所谓的“第三者”提出索赔要求。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Q4: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婚姻关系依然维持的状态下,若一方未提出离婚诉讼却单独就离婚损害赔偿提出诉求,法院将不会接受该请求。
诉讼离婚的情形:
作为无过错方,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确保这一诉求与离婚诉讼同步提出。
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若被告既不赞同离婚也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那么无过错方可以针对这一情况单独发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之后,当事人仍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然而,若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已明确表示放弃该赔偿要求,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Q5: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的争议案件中,应遵循“提出主张者需提供证据”的基本准则,这意味着未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知晓事实真相的机构、团体和个人搜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所获得的医疗诊断或伤痕鉴定报告;法院作出的关于虐待、遗弃罪或其它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裁决书;展现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图片、音频、视频资料;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相关档案记录等。
转载:湖南高院 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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